海关发布了紧急通知,并对53号公告的具体操作进行了权威解释!

每个人都在担心的“法检”不见了!
  • 海关总署印发《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署监发「2020」72号),对于4月10日海关第53号公告的具体操作做出了权威解释!

  • 澄清:第53号公告中列出的11种出口法律检验医用材料企业是通过单一窗口进行申报的。与其他出口法律检验商品不同,新增的法律检验出口医疗材料采用核查管理方法,无需实施原产地检验,在报关过程中无需出口电子分类帐。

据了解,目前实际操作中,仍然还是按照之前的正常申报,不会被退单。但几乎99%都会被查验。

1.“海关授权解释”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自4月10日起,共检查出口商品编号为“ 6307900010”的11种医用材料,共计19个HS编码。在此之前,已经对出口检测试剂进行了卫生检疫。

2.出口报关单

对于第53号公告中列出的11种出口法律检验医疗材料,通过一个窗口进行申报。与其他出口法律检查产品不同,新的法律检查出口医疗材料不需要进行原产地检查,并且在海关申报期间也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 (1)出口合法检查的医疗材料,企业需要在申报表的商品名称栏中填写使用目的,并注明是否属于医疗用途,检验试剂必须注明是否使用用于检测新的冠状病毒。

提示:如果同时具有相同的HS编码的医疗材料和非医疗材料,则应根据产品本身的特性(即制造标准)确定是否为医疗材料。

  • (2)出口由三部委列出的“ 5号部公告”(包括随后的公告调整)中列出的5种医疗材料,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和红外线温度计,企业向海关申报时,您必须在中国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以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新的冠状病毒检测试剂还必须提供药品监管部门签发的出口销售证书。

  • (3)其他出口合法检查的医疗材料,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记录证书和质量安全承诺书。如果没有相关证明或承诺书,海关将进行严格的监督。

  • (4)对于新的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申请卫生检疫批准,并通过“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批准书”在一个窗口中提交检验。通过海关检查后,将获得电子帐户,并在海关电子帐户中填写。

郑重提醒: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对虚假举报医疗材料为非医疗材料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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